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根据《关于开展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4号,附件1)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237号,附件2)文件精神,学校将启动2017年校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遴选第二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申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17年立项校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4—6门,申报第二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2门。
二、课程类型
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分为学科专业类课程和通识素质类课程两类,以学科专业类课程为主。
1. 学科专业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鼓励教师立足学科专业实际,基于学科专业背景,产学研结合开发、开设具有行业特点的创新创业教育类学科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如与创新创业和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科前沿课程、研究方法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创新课程、实践活动课程等,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
2. 通识素质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鼓励教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大学生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并与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教育、校园文化活动、就业指导服务等有机衔接,开发、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类通识素质课程(含实践课程),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激发学生创新创业动力。
鼓励承担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教师开设研究方法类、学科前沿类创新创业课程;鼓励长期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或具有创新创业实践经历的教师开设创新创业通识类课程、方法类课程、实践性课程。
获批立项的校级、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同时分别作为校级、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进行建设。
三、基本要求
1.按照“面向全体、注重引导、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的原则,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积极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2.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定位及培养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和成才。
3.在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实际,优选课程内容,以培养创新创业精神为核心,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教学资源。
4.课程设计特色鲜明,课程教学模块和知识点设置针对性强,实用性好。教学大纲符合教学目标要求,有详细的实践教学设计与安排,鼓励开发和编写符合学校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相应课程教材。
5.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强化学生的主体性、教学的针对性,能有效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锤炼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创业实践能力,教学方法和手段先进。
6.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相应的创新能力和创新项目、创新成果。课程教学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7.课程规划合理,现实可行。课程覆盖面大,学生受益范围广。相关教学条件能够满足课程教学的实际需求,政策保障到位。
8.强化课程教学网站建设,提供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教学录像、习题、实践环节指导、参考文献、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成果等资源,并经常更新。
四、课程建设管理
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按学校应用型示范课程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申报程序及方式
1.校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由教学单位组织初审,择优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审定后予以公布。
2.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申报项目在2016、2017年校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中遴选。
拟申报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的,应在本月按照此课程网站(/sfkc/kczs1/default.asp)相关项目内容收集资料。网站应至少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程大纲、实训大纲、单元实践、实施方案以及课程特色、教材建设、单元测试、获得奖项等材,另外应提供课程负责人在内的三位主讲教师的教学录像(每人不少于25分钟,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相关申报资料(申报书等)也要提交到网站上。
六、申报名额及时间
1.每个教学单位可择优推荐学科专业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通识素质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各1门。
2.课程负责人填写《宜宾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查。
3.拟申报第二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的2016年校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须填写《四川省“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内容与《宜宾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相同),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查。
4.各教学单位于5月22日前,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纸质文档一式一份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ybucxcy@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教 务 处
2017年5月15日